这些真题可以帮助你了解山东大学民商法考博的命题风格、重点范围和答题要求。

山东大学民商法考博命题特点分析
在分析真题之前,首先把握山大民商法考博的整体风格至关重要:
- 基础性与前沿性并重:既考察对《民法典》等基础理论的深刻理解,又非常关注学术前沿和热点问题,如数据产权、人工智能、绿色原则等。
- 理论深度要求高:题目不满足于对法条的简单复述,而是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,能够运用比较法、法经济学、法社会学等多种视角进行分析。
- 问题意识导向:题目多以“问题”形式出现,旨在考察考生发现、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,以及独立进行学术研究的能力。
- 综合性强:常常出现跨部门法的题目,例如将物权法与合同法、侵权责任法相结合,或将民法原理与经济法、社会法的理念相联系。
- 重视比较法视野:经常要求考生比较分析不同国家/地区的立法例和学说,展现国际化的学术视野。
山东大学民商法考博真题(回忆版)
以下真题按照科目进行分类,并附上简要的考点分析和答题思路提示。
民法总论
简述题/论述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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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: 论述《民法典》绿色原则的功能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限制。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- 考点分析: 考察对《民法典》基本原则的理解,特别是新兴的“绿色原则”,要求考生不仅要阐述其规范功能(如解释功能、补充功能、价值宣示功能),更要深入分析其在适用中可能遇到的困境,如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、裁判标准模糊、增加司法成本等。
- 答题思路:
- 定义与内涵: 什么是绿色原则,其立法背景和目的。
- 功能展开:
- 立法目的功能: 引导民事主体从事绿色民事活动。
- 解释功能: 解释法律行为和合同条款时,应考虑环保因素。
- 漏洞填补功能: 在法律没有规定时,可以作为裁判依据。
- 价值宣示功能: 宣示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基本立场。
- 适用限制(难点):
- 与意思自治的边界: 何时及多大程度上可以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?
- 司法谦抑性: 法官应保持克制,避免滥用该原则。
- 利益衡量: 如何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、个人利益。
- 具体化难题: 如何将抽象的“绿色”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标准。
- 总结绿色原则是一把“双刃剑”,其适用需极为审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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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: 比较分析《民法典》中“法律行为”与“准法律行为”的异同。
- 考点分析: 经典民法理论题,考察对法律行为制度的精细化理解,需要从意思表示、效果依据、类型等多个维度进行比较。
- 答题思路:
- 定义: 分别阐述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的定义。
- 核心区别(意思表示):
- 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,其效果直接源于当事人的“意思”。
- 准法律行为的核心是事实通知或观念通知,其效果直接源于法律的“规定”,而非当事人的“意思”,要约邀请、承诺、催告、通知等。
- 效果依据:
- 法律行为的效果依当事人意思发生。
- 准法律行为的效果依法律规定发生。
- 类型举例: 列举典型的法律行为(合同、遗嘱、抛弃所有权)和准法律行为(要约邀请、债务承认、行使形成权的通知)。
- 实践意义: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,例如在解释合同、判断意思表示瑕疵时的不同适用。
二. 物权法
简述题/论述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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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: 论述添附制度的功能及其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。
- 考点分析: 考察对物权变动中特殊制度的掌握,以及请求权基础的辨析能力,要求考生不仅要解释添附制度(附合、混合、加工),还要思考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场景,特别是当添附行为由恶意或过失造成时,如何处理。
- 答题思路:
- 添附制度的功能:
- 维护物的经济价值: 避免因物的分离导致价值减损。
- 定分止争: 确定新物的所有权归属,维护财产秩序。
- 促进物尽其用: 使合成物或加工物发挥最大效用。
- 添附的类型与效果: 简述附合、混合、加工的构成要件和所有权归属规则。
- 与侵权责任的竞合(核心):
- 场景设定: A恶意将B的木材用于自己的家具制作(加工),或C过失将D的油漆泼洒到E的画上(附合)。
- 法律关系分析:
- 物权请求权: B可以依据《民法典》第322条,请求取得所有权的A或C给予补偿,这是物权法上的解决方案。
-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: B可以依据《民法典》侵权责任编,要求A或C赔偿财产损失(木材/画的价值),这是债权法上的解决方案。
- 处理原则:
- 请求权竞合: B只能在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行使。
- 选择权归属: 通常由受害人B根据自身利益选择,选择物权请求权(补偿)可能更有利,因为补偿金额可能高于实际损失;选择侵权赔偿则能获得全部损失的赔偿。
- 添附制度是效率与公平的平衡,在涉及恶意或过失时,需与侵权责任制度协调,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。
- 添附制度的功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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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: 《民法典》第311条(善意取得制度)的构成要件及在特殊动产(如机动车、船舶)上的适用难点。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- 考点分析: 物权法中的核心制度,考察对法条细节的掌握和特殊问题的处理能力。
- 答题思路:
- 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:
- 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(需注意不动产善意取得与登记公信力的关系)。
- 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。
- 受让人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。
- 物权已经完成公示(动产交付,不动产登记)。
- 在特殊动产上的适用难点:
- “善意”的判断: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以“登记”为对抗要件,而非生效要件,这意味着,即使未登记,合同也可能生效,受让人如何判断“善意”?他是否负有查询登记的义务?这需要结合交易习惯、受让人认知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。
- “交付”与“登记”的关系: 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,登记是对抗要件,在受让人已交付但未登记,或已登记但未交付的复杂情况下,善意取得如何适用?甲将车卖给乙并交付,但未过户,乙又卖给丙并过户,丙能否善意取得?这需要分析乙的处分权状态和丙的善意状态。
- 原所有权人的救济: 原车主的权利如何保护?他可以向无处分权人(乙)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,但不能向善意取得人(丙)主张物权返还。
- 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:
三. 债与合同法
简述题/论述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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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: 结合《民法典》合同编,论述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区别与适用。
- 考点分析: 考察对合同履行障碍救济制度的精细化区分,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。
- 答题思路:
- 定义与核心特征:
- 不可抗力: “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”的客观情况,其核心是履行不能或履行极度困难。
- 情势变更: 合同成立后,作为合同基础的环境发生了“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”,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,其核心是履约基础丧失和显失公平。
- 区别(表格形式更清晰): | 区别点 | 不可抗力 | 情势变更 | | :--- | :--- | :--- | | 主观状态 | 双方均无过错 | 双方均无过错 | | 客观表现 | 导致不能履行 | 导致履行极不公平,但可能仍能履行 | | 法律后果 | 法定解除权,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|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,由法院/仲裁机构裁量 | | 风险负担 | 风险由债务人(或按约定)承担 | 风险由双方公平分担 | | 通知义务 | 及时通知对方 | 及时通知对方,并请求法院/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|
- 适用难点:
- 界限模糊: 如何区分“商业风险”和“情势变更”?(如:原材料价格正常波动 vs. 突发疫情导致价格飞涨)。
- 举证责任: 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一方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。
- 司法谦抑: 对于情势变更,法院应保持克制,优先鼓励当事人协商,只有在协商不成且显失公平时才介入。
- 定义与核心特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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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: 论述《民法典》第533条(代位权)的构成要件及其与《企业破产法》上撤销权的区别。
- 考点分析: 考察对债权人保全制度的掌握,以及跨部门法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。
- 答题思路:
-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:
-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、有效且已届清偿期。
-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、有效的债权。
-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。
-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。
- 与破产撤销权的区别:
- 制度目的: 代位权是积极的,为了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;破产撤销权是消极的,为了追回不当减少的责任财产。
- 适用阶段: 代位权适用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普通民事执行阶段;破产撤销权仅适用于破产程序开始后。
- 适用对象: 代位权的对象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合法债权;破产撤销权的对象是债务人实施的欺诈性或偏颇性处分财产行为(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、无偿/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)。
- 行使主体: 代位权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;破产撤销权由破产管理人行使。
- 法律效果: 代位权行使后,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;破产撤销权行使后,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,供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。
-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:
四. 侵权责任法
简述题/论述题
- 题目: 论述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(过错责任原则)与第1166条(过错推定责任)的适用关系与体系意义。
- 考点分析: 考察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宏观把握,这是侵权法的基石。
- 答题思路:
- 过错责任原则(一般原则):
- 内涵: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才承担侵权责任,无过错,无责任。
- 举证责任: 由受害人承担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。
- 适用范围: 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,适用于绝大多数侵权案件。
- 过错推定责任(特殊原则):
- 内涵: 根据法律规定,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- 举证责任: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,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。
- 适用范围: 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,如动物园的动物致害、建筑物等倒塌致害、医疗损害中的特定情形等。
- 适用关系:
- 特殊与一般的关系: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,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。
- 价值取向: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的加重,体现了对特定受害人的特殊保护和对特定行业(如物业管理、医疗机构)的更高要求,是“分配正义”的体现。
- 体系意义: 这一区分构成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,既坚持了“自己责任”的民法基本理念,又通过特殊规则弥补了受害人在举证能力上的不足,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。
- 过错责任原则(一般原则):
给考生的备考建议
- 回归法典,吃透条文:务必将《民法典》(尤其是总则编、物权编、合同编、侵权责任编)及相关司法解释(如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》)读熟、读透,山大非常注重对法条本身的考察。
- 夯实理论,构建体系:不能只停留在法条层面,要深入理解背后的法理、立法史和比较法知识,阅读经典的民法教材(如王利明、崔建远、王轶等的著作)和学术论文,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。
- 追踪热点,关注前沿:定期阅读核心法学期刊(如《中国法学》、《法学研究》、《中外法学》等),关注近期民商法领域的热点问题,如数据产权、个人信息保护、算法歧视、绿色金融、破产重整中的府院联动等。
- 勤于动笔,模拟训练:考博是笔试+面试,笔试题量大、时间紧,要求有很强的逻辑表达和书写能力,一定要定期进行模拟写作训练,练习在有限时间内清晰、全面、有深度地回答论述题。
- 联系导师,展现潜力:在备考过程中,可以尝试联系心仪的导师,通过阅读其论文,了解其研究领域,并在邮件或交流中展现自己对该领域的思考,这往往是成功的关键一步。
祝您备考顺利,成功上岸!
